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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济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吸收和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山东省《关于印发< 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8〕4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 号)及《济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济大校字〔2015〕22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是以培养研究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及创造能力为核心,以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研究水平较高且研究前景较好的单位为支撑,通过联合共建、产学研结合,使培养基地成为我校研究生培养与创新的平台;是以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为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人力、物质资源优势,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

(二)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以满足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需要为出发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晰、互惠互赢;动态管理、相对稳定。

(三)联合培养基地采取“学校指导、学院建设”的管理模式,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基地、中心)与校外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必须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

(四)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基地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建,联合培养基地命名为“济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二、设置标准

(一)联合培养基地应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具备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学科、类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具备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能提供培养研究生所需要的指导团队、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所需设备及场所,具备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保障。

(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潜力,校级联合培养基地还应具备一定的承载能力。

(五)学校可以从联合培养基地的技术骨干中选聘符合研究生导师条件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学校聘任的联合培养基地导师,按照校外导师管理。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拟建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论证及实

地考察,并起草联合培养协议,经法律事务中心审阅后报学校审批。

(二)联合培养基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基地所依托的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需报送《济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见附件)。联合培养基地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研究生学科类别目录申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正式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联合培养基地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匾牌。

四、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一)联合培养基地应制定建设方案及管理制度,确定研究生实践的基本内容、实施方案、考核办法,构建联合培养基地的质量监控体系。

(二)配备研究生开展科研及专业实践期间的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备。建立优质资源共享平台,广泛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及科研合作活动。

(三)配备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导师,明确校外导师职责并组织不定期培训。

五、联合培养基地管理

(一)共建双方应有专人负责联合培养基地的日常管理,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研究解决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年初应做出工作计划,年终应写出工作总结,总结包括基地运行情况、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三)联合培养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评估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每三年为一周期,优秀联合培养基地将优先推荐为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未能通过评估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联合培养基地称号。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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