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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2  作者:  阅读量:[]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津贴两项之和。

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在400元(含 400元)以下者,交纳0. 5%, 400元—600元(含 600元)者,交纳 l%, 600元至 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 1.5%, 800以上(税后)至 1500元(含 1500元)者,交纳 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4、党员工资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学院党委、党总支将党员新党费数报组织部备案。

5、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6、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应按月及时把党费亲自交到党支部,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上交。党员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各基层党支部要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时间做好登记,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交到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开具党费收据。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每月月底前将党费交到组织部,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12、学校党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委高校工委。

二、党费管理

1、全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党费帐簿,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5、组织部每年向全校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对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管理好、使用好校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统一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分散使用,要建立党费使用帐目,并将党费使用情况向党员进行公布。

4、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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