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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15  作者:管理员  阅读量:[]

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494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保证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聘请同行专家对所有申请济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的评审。双盲评审是指评审时隐去论文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评审结果时隐去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评审过程。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校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格式标准要求,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经导师审定并同意送评。

第四条 论文作者须对作者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未按要求提交材料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我校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5名同行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由不少于 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 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外硕士生导师。评审专家须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书中对论文做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

A.该论文已达到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进行答辩;

B.该论文已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稍作修改后进行答辩;

C.该论文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对论文做较大修改,延期答辩;

D.该论文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八条 论文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1.评审结果全部为 A的,可以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评审结果中有 B C D的,论文作者需积极采纳评审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评审结果中有 1 C D的,延期 3个月。论文作者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论文作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重新评审。评审时需向专家提供原评审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如重新评审结果中 C D的,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再次延期 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4.评审结果有 2 以上 C 或者 1 个及以上 D ,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 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九条 异议复核及处理程序

1.有且只有一个专家的评审结果为 C D,且最少一个专家的评审结果 A B的,论文作者或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其余情况不予受理。

2.满足复核申请条件的论文作者或导师,可向申请学位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有详细明确的理由。论文作者提出申请的,导师应审核并签署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3位及以上本学科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组成专家组,对评审意见及申请理由进行论证。专家组认定其申请理由成立的,由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论文须在不修改的情况下,由研究生院加 1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如加送的评审结果中 C D的,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延期 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公布评审意见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申请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从严受理申请人复核申请。如果认定申请理由成立但论文加送评审不通过的,终止此次答辩申请,同时酌情扣减申请人所在学科、类别下一年度招生名额。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论文评审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济大校字〔2023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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