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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管理员  阅读量:[]

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济大校字〔2016〕238 号 )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 号)、《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鲁学位〔2014〕11 号)、《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13〕1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抽检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对省学位办、教指委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方式如下:

1.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累计有2 篇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时,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 年;

2.同一指导教师两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累计有3篇及以上论文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时,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 年;

3.出现1 篇“存在问题论文”时,减少所在培养单位次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 名;同一培养单位有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加倍扣减该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第五条 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除根据《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外,出现下列情况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均由校学位办抽检:

1.在省学位办和教指委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因论文质量导致延期(指在论文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答辩等学位申请环节出现延期的情况)。

第六条 在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多名学生因论文质量导致延期时做以下处理:

1.同一教师指导的研究生累计2人次因论文质量导致延期时,暂停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 年;

2.同一教师指导的研究生累计3 人次及以上因论文质量导致延期申请学位时,暂停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 年。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对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电话:0531-82767404 邮编:250022 济南大学商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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