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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1  作者:  阅读量:[]

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 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职责是立德树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设立导师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四条 导师岗位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政策制定与发布、相关工作统筹指导与检查;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负责具体规定的制定与落实。

第二章 导师分类

第五条 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按照培养对象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学术学位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创新拔尖人才。专业学位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可以兼任。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导师、校内合作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

校内研究生导师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与校内、校外导师以团队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外兼职导师是为推动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签署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推荐并通过学校审核聘任的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可以作为第一导师,与校内合作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内合作导师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协助校内研究生导师或校外兼职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参与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学位论文开题、撰写、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答辩等研究生全过程培养。

校外合作导师为吸纳优质实践教学资源,从联合培养基地、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等选聘的相关学科(类别)、行业、企业专家,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校内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其他均用全称。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导师职责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培养环节、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过程中,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予以客观鉴定。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保障生源质量。

(三)加强研究生全过程管理。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根据本学科(类别)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交流不少于 4次,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实习实践等关键培养环节进行指导和把关;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给出分流退出建议;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四)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要承担相应责任;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科研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界定。

(五)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认真审阅、客观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

(六)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为研究生提供经费支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

(七)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生活学业状态和身心健康情况,定期围绕学业指导、压力疏导、就业辅导等主题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谈心谈话,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落实科研实验、实习实践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履行节假日的安全提醒责任。

(八)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导师应积极参加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自觉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以及社会实践等导师培训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升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等方面的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九条 导师权利

(一)导师具有研究生招生参与权。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导师有权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已录取的生源中,以双向选择和学院统筹为原则,导师有权自主选择研究生。

(二)导师具有学业指导主导权。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实习实践、论文选题、科学研究、学术报告、论文写作和发表、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具有指导主导权。

(三)导师具有评奖评优等推荐权。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分配、研究生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申报等,导师具有推荐权。

(四)导师具有学籍处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延长学习期限、退学等学籍处理建议。

第四章 校外兼职导师

第十条 校外兼职导师

(一)仅限于已与学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高水平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所在单位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其担任我校校外兼职导师。

(三)校外兼职导师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资格条件、审核程序与校内导师一致。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导师职责与权利

校外兼职导师须履行我校导师的各项职责与权利,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校内合作导师

第十二条 校内合作导师

(一)校内合作导师应为品德高尚、学术科研能力强、乐于从事研究生培养事业的教师,至少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

(二)校外兼职导师的校内合作导师须具有我校相应学科、类型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三)评选校内合作导师资格的程序。本人申请,拟协助的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四)校内合作导师与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校内合作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与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协助导师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对学生的表现要及时跟导师沟通。

(二)校外兼职导师的校内合作导师应在负责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全教育、管理,定期了解、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相关成果享有署名权。

第六章 校外合作导师

第十四条 校外合作导师

(一)与我校相关学科(类别)所在学院有实质性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科研成果或工作成就,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能亲自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研究和论文撰写。

(三)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负责人,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博士生校外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校外合作导师由学院或校内导师推荐,提交个人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备案,并发放聘书。

(五)校外合作导师聘期为 5 年,期满后由学院对其重新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校外合作导师职责与权利

(一)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想引导、学业指导、行为示范、管理监督、职业生涯规划等工作。

(二)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及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具有实际应用背景的专业资料、实践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研究经费等。

(三)作为产业(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修(制)订、课程教学、教材和案例编撰、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四)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

(五)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相关成果享有署名权。

第七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按照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构建校院两级全覆盖导师培训体系,为导师全方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撑,包括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研修、日常学习交流、专题培训等,帮助导师掌握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政策,提升导师综合素养,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导师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教学观摩等活动,每年开展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 2 次。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培训。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导师下一年度不能招生。

第十八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细化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要求,对研究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以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应将导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学团队评选工作,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学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应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通过学术交流和访学活动增强对学术学位导师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断提升科研创新指导水平;通过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专业学位导师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深度合作,不断提升实践指导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优化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互选机制,设立研究生导师变更程序,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一)导师因出差、出国(境)、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导师因故离校三个月及以上者须向研究生院备案,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研究生的学习与指导工作。

(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过程平稳、顺利进行,对于调离、去世、退休等原因导致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学院须重新为研究生确定导师。调离学校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

(三)当师生出现导学矛盾无法调解的,或出现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学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为研究生确定导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任意情形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资格 1-5 年,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发表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教学、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

(三)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学术失范、学术不端或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四)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上一年度被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六)经认定其它须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定期梳理导师情况,对于离职、超龄、退休、考核不合格等导师,应及时进行岗位退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导师条例》(济大校字〔2010〕8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0 日印发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电话:0531-82767404 邮编:250022 济南大学商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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