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3〕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研究生教育关键环节的质量监控,保障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 号)、《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鲁学位〔2014〕11 号)和《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抽检,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学位办”)、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对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的抽检,以及我校研究生院对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的评审。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遴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对国家学位办、省学位办、教指委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方式如下:
1.有 1 篇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时,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资格;
2.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 篇或累计有 2 篇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时,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2 年,取消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资格 2年;
3.五年内同一指导教师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 篇及以上或累计有 3 篇及以上论文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时,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5 年,取消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资格 5 年;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4.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时,对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减少所在培养单位次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20%,并核减该培养单位省级研究生教育相关项目、评优奖励推荐指标30%;三年内同一培养单位累计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时,减少该培养单位次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 50%,取消该培养单位当年度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相关项目、评优奖励等推荐资格,并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 研究生院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除根据《济南大学学位论文评审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外,出现下列情况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院抽检:
1.在国家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抽检结果中出现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因论文质量导致延期(指在论文评审、学术不端检测、答辩等学位申请环节出现延期的情况)。
第六条 对研究生院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处理如下:
1.同一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当年累计 2 人次因评审结果不通过导致延期的,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资格;
2.同一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当年累计 3 人次及以上因评审结果不通过导致延期的,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2 年,且取消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资格2 年;
3.培养单位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年度不通过率大于 5%的,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减少培养单位次年度招生指标 10%。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对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文件要求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济大校〔2016〕2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