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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商学院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

发布日期:2023-01-04  作者:  阅读量:[]

济南大学商学院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金融、会计、工商管理硕士、物流工程与管理、工程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具有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前,学术学位研究生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仅取第一位次,下同)公开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以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论文1篇;

2.作为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项目结题,前5位);

3.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局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1项。

4.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并认可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前,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以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论文1篇;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专利1项;

3.作为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项目结题,前5位);

4.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厅局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1项;

5.以第一完成人获所在类别(领域)认可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实践成果1项。

6.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并认可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章 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学位前,提交创新成果审核申请,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创新成果应保证信息真实、署名无争议且无任何学术道德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位的本学科(方向)专家对创新成果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实行严格的匿名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研究生创新成果须在本培养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成果审核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情况核实给出答复。

第十条 对在创新成果审核过程中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的,学院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学位授予细则由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电话:0531-82767404 邮编:250022 济南大学商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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