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有效地落实我校涉外安全保卫措施,进一步做好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涉外治安秩序,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对本校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和留学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教育宣传,使他们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规范并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及留学生的签证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助他们申办各类签证、居留许可及其延期变更手续,不发生外国人签证、证件超期事件。
第四条 切实做好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留学生等常住外国人住地的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完善、落实已建立的住宿登记、考勤、请假、会客登记、门卫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不断提高本单位涉外人员的涉外安全保卫意识,加强教育和管理,确保门卫、传达、值班人员、楼层服务员等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节假日值班和夜间巡逻制度;坚持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涉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支持外管联络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外管联络员的作用,继续完善有关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和留学生情况报告制度,指定一名外管联络员于每月23日向济南市公安部门通报在校外国人的变化情况,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反映,随时汇报。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与保卫部门密切配合,在做好“三防”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季节,适时地开展以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为目的的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切实把涉外治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或尽量少发生涉外治安、刑事案件。
第八条 加强对留学生的思想教育,杜绝留学生的非法谋职行为。做好对我校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及留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严禁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及留学生无照驾驶。
第九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涉外案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详情,并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不得以任何理由缓报和瞒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