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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0〕93号 济南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国际化发展,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做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计划和安排,努力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录取

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须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递交《济南大学留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审定。申请材料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向申请者寄发JW202表及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入学报到

(一)外国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和“X”或“F”签证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报到时,交2寸免冠照片8张。来华学习满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济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签证;来华学习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2表)、《济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签证。

(二)新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凭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必须事先告知并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到校后,须于24小时内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三)学校为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宿舍。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留学生应首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留学生宿舍,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如有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在校外居住,但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并填写《济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

第八条 注册

(一)留学生入学报到时,须在3日之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二)新入学的留学生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三)已在校就读的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新入学的留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须接受入学教育,听取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介绍外国人在华应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居留许可

在学校录取注册后,持“X”签证的留学生应在入境后30天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留学生应提前准备好护照及相关资料,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协助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课程要求及成绩考核

(一)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

(二)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经考核汉语水平达到要求后,允许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

(三)外国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外国留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核,作旷考处理,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重修费用自理。

(五)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外国留学生本人,由课程考核所在学院保存。外国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可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复核。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研究生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六)外国留学生必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七)考试时,外国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并备注“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重修。

(八)就读本科和研究生的外国留学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勤

(一)外国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吃东西或做其它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

(二)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考勤规定如下:

1.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

2.临时患急病者,必须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请假;

3.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请假;

4.未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旷课达到一定的学时数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外国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一般不得无故要求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本人认为转专业或转学更符合其专长,经审核属实者;

2.入校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由于学校、学院及专业培养计划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者;

4.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 学校受理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拟转入和转出学院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2.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出具同意转出函,并致外国留学生拟转入学校;

3.申请转入我校的外国留学生,转入前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对其背景资料、健康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寄发同意转入函;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接收;

4.经同意转专业或转入我校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根据其学习成绩考核情况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5.外国留学生转专业或转入我校后,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已修完并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我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承认;其他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自身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需休学者。

(二) 按下列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1.因前款第1、2项所述情形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国际教育与交流学院审批;

2.因前款第3项所述情形休学的,由本人所在学院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批;

3.休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出具休学证明。

(三)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休学留学生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自负。

(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复学的外国留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管理,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六)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复学:

1.经校医院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健康标准者;

2.不按复学规定办理手续者;

3.有违法乱纪行为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五年者;

2.经学校认定需休学拒不办理手续者;

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要求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批;

2.退学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按肄业处理;

3.退学者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限期出境。

(三)留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学院。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修满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来我校留学的本科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三)来我校留学的硕士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四)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攻读我校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等专业学士、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应使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学校根据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和学位授予工作。

(六)外国留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者,参照中国学生的有关规定,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离校

(一)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校,离校前应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办理以下手续:

1.结清各类费用;

2.退还学生证及其它证件;

3.到外国留学生公寓办理退房手续,如宿舍内公物有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二)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外国留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章 医疗及保险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留学生可以在中国购买医疗保险,也可以在自己的国家购买保险,但必须保证保险能在中国使用。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报到时须向学校提供其在本国购买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中文或英文的证明,证明其已经购买了上述规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否则必须在中国购买保险。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一切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秀并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及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校纪、无故旷课、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犯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将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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