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校字〔2024〕113号
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济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24 年12月23日
济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在职教职工(含港澳台地区同胞、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我校正式聘用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我校退休返聘教职工(需人事处提供返聘证明)。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由学校派遣,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含个人科研经费)出国 90 天(含)以内的公务出访。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类别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包括行政出访和学术出访两类任务。
第五条 行政出访指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出访计划,出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履行相应审批的行政性出访。行政出访包括学校组团出访和学院组团出访。学校组团出访指由校级领导率团的出国交流访问活动。学院组团出访指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出国交流活动,包括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留学生招收等。
第六条 学术出访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以及带领学生团组出国学习和开展交流活动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学校组团出访计划申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 11 月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 号)的规定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学校出访团组计划, 并报学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研究确定后,提交至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至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院组团出访计划申报。各学院于每年11月份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出国访问计划,并说明出访目标、任务、目的地、访问时间、经费来源和预期访问效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术团组出访计划申报。教学科研人员根据下一年度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或项目计划,结合相关经费预算进行制定,于每年 11 月份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章 审批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 行政出访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具体审批原则如下:
(一)人员结构原则与要求
1.学校行政团组人员出访,任务要与其职务相称。
2.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
3.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
4.每个出访团组成员不得超过6人。
5.出访团组应配备具有相应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
(二)在外时间和日程安排要求
1.行政出访团组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国家数量及停留天数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出访团组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邀请函要求
1.出访应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2.邀请函应发自拟到访国家或地区本土,使用该国或地区官方语言或其认可语种,使用邀请单位的公函纸打印。
3.邀请函内容应包括:被邀请人姓名、身份、明确的访问目的、访问日期、访问地点、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等事项,以及邀请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及签名等。
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一条 学术团组出访要求参照《济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细则》(济大校字〔2017〕6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出访要求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访。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要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和审批管理。
(一)党委书记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出访团组审批的第一责任人。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和取消出访的要求;负责对因公出国团组和个人进行行前教育。
(四)党委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政审与备案;
(五)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科级及以下行政人员的政审与备案;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的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核销管理;
(七)纪委 监察专员办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出访前2个月在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申请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以确保出访手续办理时间充足。
(二)申请材料包括出国人员信息、邀请方信息、出国目的、邀请函原件和翻译件、日程安排、经费预算等。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团组人员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审批。
(四)校内审批手续一般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六章 团组公示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完校内审批流程后须进行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要求及内容
(一)所有出访团组信息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部门网站设置专栏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八条 公示时间和方式
(一)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申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相关审批部门提出。
第七章 因公护照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团组或个人须通过因公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因公护照的办理。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在任务批件签发后,应按要求备齐办理因公护照所需材料,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公务普通护照。
第二十一条 学术出访团组或个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访(如拥有出访国或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员等),应说明理由,副处级(含)以上人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其他人员报人力资源处批准。离退休返聘人员出访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
第二十二条 保管与管理
(一)出国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7天内将所持护照等因公出国证件交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二)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及时将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暂停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申请。
第八章 任务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访任务
(一)对批准的因公出访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
(二)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和出访公示内容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出访任务变更手续
( 一)出访前任务调整。任务批复后尚未出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减少出访任务、整体提前或推迟出访任务、变更住宿地点、航班、出访预算等,应在实际出访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变更申请,上级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变更。
(二)不可抗力影响任务执行。出访过程中一旦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出访计划的执行,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审批。
(三)应重新审批的情况。对于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增加出访任务及其他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应重新办理审批。从任务批复中的出访日期起算,推迟出访超过 90 天的,应重新办理审批。
第九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由团长和团员签字的出访报告。出访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与核销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与核销按照鲁财〔2014〕1 号文件及鲁财行〔2017〕74号文件及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外期间严守纪律
(一)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在外期间团长应掌握团组人员的思想动态,对团员在外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回国后团长监督按时上交因公出国证件和出访报告,抓好出访成果落实。
(二)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出国,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内部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因公出访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赴台港澳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14〕31号)文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管理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济南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新性、国际化、有特色的世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拓展教师学术视野,增强教师国际交流能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实力,规范教师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国(境)留学期限为 3 个月(含)以上的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类出国(境)留学项目的通知发布、组织申报、协议签署、行前培训和派出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资发放变更和考勤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对派出人选推荐把关,制定个性化研修目标任务和回国后的绩效考核以及出国留学人员的考勤上报与管理。
第三章 出国留学资助类别
第七条 资助类别包括
(一)政府公派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其他部委、山东省政府等资助的各类公派项目。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简称“学校公派项目”)。该项目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选派并资助到国(境)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进行的留学项目。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师德教风良好,具有学成归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访学工作和学习任务。
(三)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申请的访学研修方向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保持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访学单位应为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
第九条 政府公派项目应符合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和选派条件。
第十条 学校公派项目申请条件:
(一)在编在岗,在校工作满2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申请出国(境)留学的人员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可放宽至55周岁)。
(三)申请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 英语(PETS5):笔试总分 55 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雅思成绩平均分5.5分及以上;
3.托福总分75分及以上;
4.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 个月(含)以上;
5.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合格水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国(境)外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者;
(四)近二年发生教学事故者;
(五)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教师;
(六)已获得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的;
(七)已申报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公派项目按照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和选派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派项目。学校于每年12月份发布遴选通知,按以下程序确定项目资助人选。
(一)个人申请。个人按学校当年所发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须提供培养单位为其出具的同意访学相关证明。
(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推荐人员。同一单位申报人员超过1名时,须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境)外留学单位等综合条件进行排序。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校内评审确定访学资助人选名单,并公示。
(四)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留学名额及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公派项目的人数、期限以项目通知为准。政府公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须按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项目的人数为每年不超过20名,期限为6至12个月。学校公派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期者,须个人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外方研究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其出访前的批准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六条 政府公派项目。政府公派访学教师在外期间所需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款。学校在政府资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 2 万元标准对出国留学人员予以补助。(学校按比例配套经费的政府公派项目不执行此规定)。省政府公派项目留学人员需按照协议要求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至学校,留学结束返回学校报到后,学校向留学人员返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学校公派项目,访学期限为12个月的,学校给予每人12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获批延期的教师,延长期内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工资待遇
(一)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留学人员工资(除校内津贴以外部分)照发,校内津贴按所在学院二次分配办法执行。
(二)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教师,学校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第八章 派出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暂未达标或暂未取得有效国外邀请函但其他均符合要求者在申请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学校公派项目遴选时可先行申报,一旦获批,正式派出时,必须达到项目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公派项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派出。学校公派项目留学资格时效为12个月(12个月内派出),以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算。获得各类项目留学资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的,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学校批准放弃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济南大学教师国(境)外访学协议书》(附件 1),明确研修时间、研修内容、目标任务、有关待遇、考核要求、回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学校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外期间,出国留学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主动与所在学院(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持联系,每6个月填写《济南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件 2),向所在学院(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进修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
(二)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学校和研修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在学术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科技秘密,凡违反纪律及管理规定者需承担相关责任。
(四)留学期间不得申请调离或辞职。
(五)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访学计划和访学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1周内向学校及所在学院(部门)报到,提交《济南大学出国(境)访学工作考核表》(附件 3)、留学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校报到后一年内,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自然科学学科教师与访学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发表以济南大学为合作单位的被SCI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独立发表被SCI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人文社科学科教师发表被SSCI或CSSCI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
(二)协助促成所在学院(部门)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共建国际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三)协助促成所在学院(部门)与国(境)外高校签署学生学分转换项目或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六条 访学研修教师学成回校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国(境)访学研修专题汇报,举办学术报告会。由所在学院(部门)对回国教师进行访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外期间,留学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岗位竞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九章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返校工作服务期:
(一)出国留学在3个月以上的人员回校服务期为5年。
(二)若出国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返校工作服务期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
第二十九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人员,应按协议在离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留学资助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完成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在今后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时不予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在留学结束超过1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解释。原《济南大学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8〕130号)同时废止。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 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