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济南大学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校字〔2022〕45号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22年6月21日
济南大学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学习交流,加强和规范学生出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出国学习交流类别及条件
第三条 出国学习交流类别
(一)公派出国:国家及省级各类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二)校际交流:我校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签署合作协议,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类赴国外教育教学和学术科研活动,包括校际交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以及短期研修、游学、实习等项目。
(三)其他类别: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学习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成绩优良。
(四)具备良好的跨文化交际和理解能力,并满足出国的语言水平要求。
(五)具备赴国外学习和生活的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学习交流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的领导工作。选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工作分工,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同做好学生出国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沟通联络,拓展合作领域。传达落实公派出国、校际交流项目的方针政策。做好项目宣传、学生申报、行前教育、派出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核、选拔推荐、信息汇总、学分认定,做好派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
第九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备案。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出国学生学费收缴及其他费用的审核。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通知及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公派出国、校际交流项目选派通知,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项目选派通知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所在学院择优选拔,形成初选名单报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评审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生完成项目申报,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学习交流的学生,所修学分可认定为我校相关课程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出国学习交流原则上要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开展。
第十七条 参加短期出国研修、游学项目的本科生可申请我校通选课学分,成绩记为“合格”,学分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国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可申请我校实践课程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国学习交流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不按时返校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学院报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按时返校且未提交延期返校申请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学位互授联授项目赴国外就读的学生,可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参照项目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国学习交流的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须于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六章 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国学习交流期间,对于免交外方学费的访学交流项目,学分制收费专业学生按照我校所在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我校专业注册费,按照学院认定的学分计算缴纳我校学分学费,学年制收费专业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学年收费标准全额缴纳我校学费;对于外方收取学费的项目,如申请我校毕业证、学位证,学分制收费专业学生需缴纳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无需缴纳学分学费,学年制收费学生无需缴纳我校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公证、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擅自退出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抵达目的国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在外期间,须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出国学习交流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接受国外机构、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共同管理,自觉抵制国外反动势力的渗透,不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出国学习交流期间如有言行不当、学术不端等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项目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提前回国,由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返校后,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术交流和成果汇报等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学生出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