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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8  作者:  阅读量:[]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党字〔2020〕9号


各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保管,根据我国外交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关于公务普通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济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省管干部除外)的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备存放护照的密码柜,指定专办员负责本校公务普通护照的领用、收缴和分类保管工作,同时在“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管理系统”中及时对护照领用、归还、遗失、注销进行登记。 

第四条 专办员定期与省外办核对护照清单,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护照收缴情况书面报省外办。 

第二章 护照领取、收缴、注销和管理

第五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按规定办妥出国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用公务普通护照并填写《公务普通护照领用登记表》。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回国后7 天内收回护照,并确认其已回国。专办员严格查验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出入境记录,准确录入系统。

第七条 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护照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自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办报告。省外办将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记注销有关护照,并将作废护照名单报告外交部。

第八条 对因故未出国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自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护照,妥善保管。如需再次因公出国,按照规定手续重新领用护照。 

第九条 对工作调动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护照并交省外办注销。 

第十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在国内遗失护照,应自遗失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外办报告。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含护照号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持照人签名等)。 

第十一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在国外遗失护照,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省外办进行护照注销。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所收缴的护照做好登记工作。对需注销或已失效的护照,依照省外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确保公务普通护照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伪造护照申办文件、不执行护照管理规定、不当使用护照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相关罚则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校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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